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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民族大学科学技术研究档案管理办法(修订)》

2024年03月20日 08:5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 为规范学校科学技术研究档案(以下简称“科研档案”)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科学技术研究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 科研档案是指科学技术研究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数据、声像等各种形式载体的文件材料。

第三 科研档案是科学技术研究活动的真实记录,是科学技术储备的一种形式,是一项重要的信息资源,是国家的宝贵财富,必须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确保完整、准确、系统、安全,以利开发利用。

第四 科研档案工作是科研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科研活动的重要环节,科学技术处、社会科学处(以下称“科研管理部门”)、有关单位和科研项目负责人(项目组)应把科研档案工作与本单位计划管理、项目研究过程管理和成果管理紧密结合。

第五 科研工作和建档工作实行“四同步”管理:下达计划任务与提出科研文件材料的归档要求同步;检查计划进度与检查科研文件材料形成情况同步;验收、鉴定科研成果与验收、鉴定科研档案材料同步;上报登记和评审奖励科技成果以及科技人员提职考核与档案部门出具专题归档情况证明材料同步。

第二章 科研文件材料的形成与归档

第六 各承担项目单位要按照科研工作程序,建立健全科研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和归档制度,确保每一项科研活动归档文件材料的完整、准确、系统。

第七 归档范围

1.科研文件资料:各级各类科研行政管理文件、科研计划管理文件、科研成果管理文件、科研经费管理文件等。

2.科研项目材料:项目申报书、任务书(或合同书)、协议书、立项文件、经费结算表、计划调整或其他变更、开题报告、年度进展报告、结题报告、研究成果、结项文件等。

3.科研成果材料:有重大影响或重大效益的学术著作和学术论文;被各级党政部门或企业事业单位采纳的调研报告、咨询报告;科研成果奖励申报、审批材料及获奖材料;专利申请授权材料;科技成果转化材料、科技成果登记证书、科技合作材料等。

4.科研平台建设材料:重点研究基地、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等培育、建设的相关材料。

5.学术交流资料:对外学术合作、交流材料;学会工作(学术活动)材料等。

第八 归档要求

1.实行由科研项目(课题)负责人主持立卷归档的责任制。

每项科研项目(包括中断或取得负结果的项目)完成或某部分结束后,对所形成的科研文件材料加以系统整理,经审查验收后归档。

科研人员应负责科研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立卷、归档,并作为对项目绩效考核的内容之一。

2.科研文件材料应在科研项目完成后及时归档,研究周期长的项目,可分阶段归档。归档的科研文件材料必须是原件(定稿),根据需要可复制若干份。

3.科研项目(课题)负责人定期将整理好的科研档案报送所在单位,各单位应指定专人管理科研档案,定期进行材料整理、分类后报送学校科研管理部门。

4.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定期进行科研档案的整理、分类,并按时将材料移交学校档案馆归档。

第三章 科研档案的管理

第九 学校档案馆对接收的科研档案,按有关规定划分保管期限,定期组织专家和有关人员对科研档案进行鉴定。对超过保管期限、需要销毁的档案提出建议,报主管领导批准后实施。

第十 凡涉及到技术保密的,按《广西民族大学科学技术保密规定》进行归档管理。

第十一 各单位应当积极推进电子档案管理信息系统建设,与办公自动化系统、业务系统等相互衔接。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和学校档案馆负责解释,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原2006年12月18日印发的《广西民族大学科技档案管理暂行办法》(民大〔2006〕13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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