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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民族大学留学生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2024年03月20日 08:5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留学生档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国家有关留学生管理工作的政策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留学生档案是学生入学及在校期间形成的个人档案材料,是学校考察、培养、教育留学生过程中形成的第一手资料。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三条 留学生档案工作主要由国际教育学院及学校档案馆负责,教务处、研究生院及留学生各培养单位予以配合。

(一)建立新生档案。

(二)负责留学生档案材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三)做好留学生档案的安全、保密、保管工作。

第三章 归档内容和归档要求

第四条 归档内容

(一)履历类材料:留学生个人申请表、在校登记表、护照复印件、教育厅学习批件等材料。

(二)学习材料:学习成绩单、毕业设计(论文)成绩单、学位申请表、实习鉴定表、毕业生登记表等。

(三)奖惩材料:评优、评先、评奖学金材料;受处分材料。

(四)学籍异动材料。

第五条 归档要求

(一)归档材料必须真实、齐全,文字清晰,不得涂改、弄虚作假。

(二) 除护照复印件外,学生档案材料必须为原件。

(三) 各类材料书写时一律使用碳素或蓝黑墨水或签字笔,字迹要端正、清楚。

(四)凡材料规定由组织审查盖章的,必须加盖公章,个人文字材料必须由本人签字。

(五)档案材料应及时归入留学生档案。

第四章 档案的管理和利用

第六条 档案的日常管理

(一)所有档案的转进、转出必须登记造册,并及时录入数据库,实行动态管理。

(二)档案管理人员要严格遵守档案保密制度,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或向外公布档案内容;非档案管理人员严禁参与档案材料的整理工作。

(三)学校学生档案库房,要配备专用的档案柜。档案库房及档案柜要整洁卫生,并具有防盗、防光、防潮、防尘、防鼠、防虫和防高温等功能。档案库房严禁吸烟,不得放置易燃、易爆等危险品以及对档案管理不利的其它物品。

(四)档案管理人员要定期对库藏档案进行全面检查和核对,做到帐物相符,发现有特殊情况要随时向分管领导汇报,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五)存档期间档案材料不得随意拆散、涂改、损坏、撤换或销毁。

第七条 档案的利用

(一)学生档案作为人事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原则上不对外查阅、借阅,应委派专人负责保管。如需调阅学生档案,须出具单位介绍信和本人有效证件,并在指定的时间、地点进行查阅,同时档案管理人员要负责做好查阅登记工作。学生本人及家长不得查阅学生本人的档案。

(二)未经档案管理部门同意,不得摘抄、复印档案材料,经同意摘抄、复印的材料须经档案管理人员认真核对并签署意见;查阅者不得将学生档案材料带出档案室。档案查阅完毕后,档案管理人员应认真进行检查、核对,并及时归库。

第八条 本办法由国际教育学院和学校档案馆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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