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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民族大学档案管理办法》

2024年03月20日 08:4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 为了加强学校档案管理,规范档案收集、整理工作,有效保护和利用档案,提高档案信息化建设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髙等学校档案工作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髙等学校档案管理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 本办法所称档案,是指学校在从事招生、教学、科研、管理等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学校、社会及个人有保存和利用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 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原则,维护档案完整与安全,便于学校和社会利用。

第四 学校档案是学校的资产,全校各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档案的义务,享有依法利用档案的权利。

第二章 档案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 学校档案工作由校长负责,一名副校长分管档案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批准学校档案工作规章制度;

二)将档案工作纳入学校的整体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促进档案工作与学校其他工作同步协调发展;

三)建立健全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档案机构,落实人员编制、档案库房、发展档案事业所需设备以及经费;

四)听取档案部门工作汇报,研究决定学校档案工作中的重要奖惩和其他重大问题。

第六 学校档案馆负责本校档案安全管理和提供利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档案工作的政策法规,规划学校档案工作;

二)拟订学校档案工作规章制度,监督、指导、检查执行情况;

三)负责接收(征集)、整理、鉴定、统计、保管全校各类档案及有关资料;

四)编制检索工具,编研档案史料,开发档案信息资源;

五)组织实施档案信息化建设和电子文件归档工作;

六)开展档案的开放和利用工作;

七)开展档案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

八)开展档案宣传工作和利用者教育活动;

九)开展档案学术研究和交流活动;

(十)创造件创设爱国主义教育基地。

第七 学校各单位确定一名负责人分管本单位的档案工作,配备至少一名专(兼)职档案员,负责本单位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和移交工作。

第八 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遵纪守法,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与技能,同时,档案工作人员可以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或者职员职级制,享受学校教学、科研和管理人员同等待遇。

第三章 档案的收集与归档

第九 档案工作要与学校其他各项工作实行“四同步”管理,即布置、检查、总结、验收各项工作时,要同时布置、检查、总结、验收档案工作。

第十 根据上级档案工作法规和学校实际,档案馆要编制学校各类档案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各单位对纸质、电子以及照(胶)片、录像(录音)带等各种载体的档案文件材料要进行同步归档。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是:

一)党群类:主要包括学校党委、工会、团委、民主党派等组织的各种文件材料、会议记录及纪要,各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中形成的各类请示、报告、批复、报表等,上级有关学校党群管理的文件材料;

二)行政类:主要包括学校行政工作的各种文件材料、会议记录及纪要,各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中形成的各类请示、报告、批复、报表等,上级有关学校行政管理的文件材料;

三)学生类:主要包括学校培养的学历教育学生的高中档案、入学登记表、体检表、学籍档案、奖惩记录、党团组织档案、毕业生登记表等;

四)教学类:主要包括学校在教学管理、教学实践和教学研究等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有关教学管理、学科与实验室建设、招生、学籍管理、课堂教学与实践、学位工作、毕业生工作、教材等方面的文件材料,学院级教学档案参照《广西民族大学学院级本科教学档案管理办法》执行;

五)科研类:主要包括学校在科学研究管理和科学研究实践活动中直接形成的有关科研管理、研究课题科研准备、研究试验、总结鉴定、申报奖励、推广应用等方面的文件材料,具体参照《广西民族大学科学技术研究档案管理办法》执行;

六)基本建设类:主要包括学校在基建管理和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直接形成的项目文件材料,具体参照《广西民族大学基本建设档案管理办法》执行;

七)仪器设备类:主要包括各种国产和国外引进的精密、贵重、稀缺仪器设备(价值在50万元以上)的全套随机技术文件以及在论证、釆购、招标、验收、使用、维修和改进工作中产生的文件材料;

(八)产品生产类:主要包括学校在产学研过程中形成的文件材料、样品或者样品照片、录像等;

(九)出版物类:主要包括学校编辑出版的学报、校报、校史、其他学术刊物的审稿单、原稿、样书正式出版物等;

(十)外事类:主要包括学校师生因公临时出国(境)参加国际会议或进行考察、讲学、合作研究、学习进修的材料,学校开展校际交流、中外合作办学、境外办学及管理外国或港澳台地区专家、教师、学生等的材料,学校授予国(境)外人士名誉职务、学位、称号等材料;

(十一)财会类:主要包括学校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活动中形成的,有关财务综合管理、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工资清册等材料;

(十二)声像类:主要包括学校各项活动中形成的、或校外单位形成的与本校有关的照片、录音带、录像带、幻灯片、磁盘、影视胶片、微缩胶片、光盘等声像载体材料;

(十三)实物类:主要包括省部级以上领导,名人等的题词、印章、字(书)画、礼(纪念)品及非科研类奖状等实物;

(十四)人事档案类:人事档案内容及分类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干部人事档案工作例》执行;

(十五)人物类:主要包括历任校领导、资深教授及在教学、科研、管理等活动中对学校发展有重要影响的个人等人物在工作、生活中形成的具有保存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

第十一  应当归档的材料,各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向档案馆或者档案工作人员移交,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拒绝归档或据为己有。不属于归档的材料,禁止擅自归档。

第十二 档案馆除按照有关规定接收移交的档案外,还可以通过接受捐献、购买、代存等方式收集档案。

第十三 博物馆、图书馆等单位保存的文物、文献信息同时是档案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上述单位可以自行管理。

第十四 各单位应按照档案馆编制的《各单位年度文件材料收集移交归档内容及保管期限表》,对文件材料进行系统整理组卷,交本单位档案工作分管领导检查,审核合格签字后移交档案馆归档。

第十五 归档的文件材料要符合有关规范和标准。原则上要求是原件,具有凭证作用的文件材料须加盖印章。

电子文件的归档要求按照《广西民族大学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六 归档时间及手续:

一)学校各单位按年度归档的文件材料一般应在次年6月底以前归档;对应当保密或限制使用的档案材料在向档案馆移交时,必须予以说明;

二)学校科研和专题性、成套性档案应当在项目完成通过鉴定验收后2个月内归档,基建类档案应当在项目完成通过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归档;

三)重大活动档案应在活动结束后1个月内归档;

四)人事档案材料在材料形成之日起1个月内归档;

五)学生个人档案在其毕业离校前1个月内移交归档;

六)移交档案必须履行相关手续,填写文件目录和移交清单,一式两份,写明移交内容、移交数量、移交时间,交接双方必须签名盖章;

七)随时接收上级规定应接收的档案。

第十七 学校重要基建工程、重要修缮项目、重大科研成果和重大设备采购等项目验收、鉴定前,由业务主管部门牵头,档案馆配合,对项目进行档案验收。未经档案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安排工程竣工、课题结题验收、鉴定和报(评)奖工作。

第四章 档案的管理

第十八 学校档案事业所需经费,列入学校预算,统筹安排。

第十九 学校应当为档案馆提供专用的、符合档案管理要求的档案用房,对不适应档案事业发展需要或不符合档案保管要求的,按照《档案馆建设标准》的要求及时进行维修、改扩建或者新建。

第二十 学校应当将档案信息化纳入信息化发展规划,有计划地为档案馆配置档案管理现代化、服务网络化的设备设施,积极推进电子档案管理信息系统建设,与办公自动化系统、业务系统等相互衔接。

第二十一 学校应支持档案馆不断推进传统载体档案数字化。对已经实现数字化的,档案馆应对档案原件妥善保管。

第二十二 学校档案馆应加强对涉密档案的管理。关于涉密档案密级的变更和解密,需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及其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 档案馆要建立档案统计、检查、借阅和审批制度,定期对档案的接收、整理、保管、利用和馆内各种数据情况进行检查和统计;建立和健全库房管理制度,落实防盗、防火、防潮、防尘、防虫、防磁、防高温、防强光等措施,确保档案安全。

第二十四 档案馆要组织做好档案的鉴定工作,对保管期已满及已达开放期限的档案进行鉴定,提出销毁、开放或延长保管期限的意见。凡需销毁的档案,应征得有关部门的同意,编制清册,报分管校领导审批,按规定销毁,销毁档案时,必须有两人监销,并在销毁清册上签名。未经鉴定和批准,任何人不得销毁档案。

第五章 档案的利用

第二十五 档案馆工作人员要熟悉馆藏,主动提供利用,当好学校领导、有关部门的参谋和助手,积极发挥档案的信息功能,提髙档案利用率。

第二十六 档案馆是学校出具档案证明的唯一机构。凡需利用馆藏档案者,均应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加盖档案证明章的档案复制件或电子档案凭证,与原件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七 利用档案要遵循如下原则:

一)凡持有合法证明的单位和个人,在注明利用档案的目的和范围后,可按规定查阅利用档案;

二)档案馆应当为学校和社会利用档案创造便利件,用于公务和公益目的的,不得收取费用;

三)向档案馆移交、捐赠、寄存档案的单位和个人,对其档案享有优先使用权,并可对其档案中不宜向社会开放的部分提出限制利用的意见,档案馆应予以维护;

四)境外组织和个人利用学校档案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 学校馆藏档案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开放:

一)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专利或技术秘密的;

三)涉及个人隐私的;

四)档案形成部门规定限制利用的。

第二十九 利用档案中涉及未公开的技术问题,须经档案形成单位或本人同意,必要时报请校领导审查批准;涉及重大问题或者国家秘密的,应经学校保密办公室负责人批准。

第三十  对于重要的、珍贵的档案和资料,一般不得提供原件使用,如特殊需要,须经档案馆馆长批准。

第三十一 档案馆应根据学校和社会需要,有计划、有步骤地做好档案资料编研工作,为学校的教学、科研、管理和领导决策提供有价值的参考资料。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二 根据学校的考核制度和档案人员岗位职责,对学校各单位的档案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和评比,对出色完成工作任务的部门给予表彰奖励;对没有完成归档任务或造成档案损失的部门和责任人视情节轻重,根据有关规定给予教育或处分。

第三十三 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学校给予表彰:

(一)在档案的收集、整理、提供利用中做出显著成绩的;

(二)在档案的保护和现代化管理中做出显著成绩的;

(三)在档案学及档案史料研究中做出重要贡献的;

(四)将重要的或珍贵的档案捐赠给学校档案部门的;

(五)同违反档案法律法规的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的。

第三十四 对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行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和《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规定的程序和处理方法予以处分。

第三十五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校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损毁、丢失档案的;

二)违反保密规定,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档案的;

三)涂改、伪造档案的;

四)擅自出卖、赠送、交换档案的;

五)不按规定归档,拒绝归档或者将档案据为己有的;

六)玩忽职守,明知所保存的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档案损失的;

七)其他违反档案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 本办法如与上级有关管理办法抵触,则按上级有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档案馆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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